编辑: 旋风 | 2017-04-24 |
普通决议案赞成(附 注4) 反对(附 注4) 1. 省览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之报告书2. 宣布分派末期股息3(I). 重新选举李兆基博士为董事3(II). 重新选举潘宗光教授为董事3(III). 重新选举陈永坚先生为董事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5(I). 通过派送红股5(II). 通过授予董事会一般权力,以回购本公司之股份的更新5(III). 通过授予董事会一般权力,以发行本公司之额外股份的更新5(IV). 授权董事会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等於根5(II)项决议案授权而回购之股份数目之额外股份签署(附 注5及6) 日期:2018年月日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姓名及地址.所有联名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填上. 2. 请填上登记於阁下名下而与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有关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以阁下名义登记之全部股份. 3. 如阁下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其代表,请将「大 会主席或」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确认. 4. 请在空格以「?」表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於投票表决时阁下希望代表如何代阁下投票.倘若阁下未有表明代表应如何投票时,则代表可自行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或放弃投票. 5. 如属联名股东,则只需其中一位联名股东签署.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可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进行投票,犹如该位联名股东独自持有全部该等联名股份一般.但假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时,则以享有优先投票权之一位联名股东所投之票方为有效.就此而言,在股东名册上就联名股份排名次序较先之联名股东享有优先投票权. 6. 若股东为一法团,则此表格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由已获书面正式授权之职员或受托人或其他人士签署. 7. 此代表委任表格及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文件之副本, 最迟须於会议或其任何经延期之大会举行前48小时填写及签署妥当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 份登记处」 )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属有效.於计算交回代表委任表格所述期间时,公众假期之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 8.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9. 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全文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刊发之通函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i) 本声明中所指之「个 人资料」 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 《个 人资料(私 隐) 条例》 ( 「 《私隐条例》 」 ) 中 「个 人资料」 之涵义. (i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若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阁下委任代表及其他指示. (iii) 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之用途,将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股份登记处、及或 其他公司或团体, 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纪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端 隐条例》 之条文查阅及或 修改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 修改阁下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股份登记处之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本代表委任表格以中文及英文发出.中、英文版本内容如有任何不相符,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