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7-04-26 |
一、 存货可变现净值计量原则 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规定: 资产负债表 日,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可变现净 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 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规则可作如下归 纳: 1. 存货持有目的原则.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存货按持有 意图划分为备售存货和备用存货,并按这两类存货分别规定 了不同的可变现净值计算基础. 备售存货是要从该存货的直接销售中获利,其可变现净 值应当以该存货的直接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
而备用存货是 要从以该存货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销售中获利,因而该 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其制成品的售价为基础扣除预计 的继续加工费用后确定. 2. 合同内与合同外分别计量原则.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 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合同内的待售存货应当以合同价格 为基础计算;
超出合同订货量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 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当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价 值时就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此时, 合同内与合同外的存货应分 别与其账面成本比较而不得相互抵销. 3. 计算依据可验证性原则. 从会计准则对存货可变现净 值的定义可以看出, 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所用 售价 、 完 工成本 、 销售费用 以及 相关税费 等参数均为 估计数 , 这种估计是有 确凿依据 作支持的. 会计准则规定, 计算存货 可变现净值必须有确凿依据. 这里的 确凿依据 是指这种依 据必须具有可验证性. 在估计上述参数时, 不仅应考虑资产负 债表日的状况,而且要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情况给予充分关 注. 一般最直接的依据包括商品市场销售价格、 类似商品的市 场销售价格、 销售合同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二、 复杂生产条件下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的难点分析 在企业投入产出关系单
一、持有存货的目的比较明确且 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上述原则计算存货可变现 净值, 但在投入产出关系复杂的条件下,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 算则要复杂得多, 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复杂的投入产出关系. 一种原料经多步加工后能同时 产出多种产品或者多种原料组合起来生产一种或一组产品, 这些构成了企业生产环节复杂的投入产出关系.钢铁制造过 程中的投入产出关系就相当复杂. 2. 复杂的多步骤生产. 在钢铁制造过程中每道工序都有 一种或多种产品产出,这些产出既是下道工序的原料又可能 作为产品直接对外出售,也就是说自制半成品既是下道工序 的原料, 同时又存在着活跃的外部市场可直接用于销售. 在这 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按照市场情况作出直接销售或继续加 工的决策. 这就加大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难度, 会计人员必 须随时关注市场和管理层的意愿,并选择恰当的可变现净值 计算方法. 3. 复杂的成本组成. 复杂的投入产出关系往往伴随着复 杂的成本组成. 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 某些材料虽不构成最终 产品实体,然而这些原料是产品生产所必需的且产品成本占 比高、 价值较大、 库存也大, 简单地将其作为加工成本直接从 制成品可变现净值中扣除是不合理的.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钢铁制造过程中的煤炭.煤炭虽 不构成钢铁产品实体,但是煤炭经焦化后产出的焦炭恰恰是 从铁矿石中提取铁元素的最重要媒介,占冶炼成本的15%左右. 对这样用量大、 价格高的原料将它直接作为加工费扣除不 能真正反映其可收回性,而且将其直接扣除也违背了重要性 原则, 按重要性原则, 该类存货应该单独计算其可变现净值. 4. 复杂的产出类型. 在钢铁制造过程中非钢副产品产出 较多,这些非钢副产品的销售构成了初始原料可变现净值的 一部分.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生产炼铁所需原料―― ―焦炭的过 程中, 不仅产出焦炭, 而且伴随焦炭产出的还有煤气, 从煤气 中还可以提取出一系列化工产品,这样煤炭的可变现净值不 仅体现在最终的钢铁产品上,煤气及化工产品等中间副产品 的销售也应是煤炭可变现净值的组成部分. 复杂条件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 朱斌(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210039) 【摘要】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是存货期末计价的关键, 企业会计准则对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对投 入产出关系相对复杂的企业来说, 要比较恰当地运用这一系列规则并非易事. 本文在分析复杂生产条件下存货可变现净值 如何计算的基础上, 提出了 逆工序分步计算法 , 旨在为企业会计准则的恰当运用提供借鉴. 【关键词】复杂条件 可变现净值 逆工序分步计算法 阴窑72 窑 下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财会月刊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