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04-27 |
反对926,46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1%;
弃权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942,038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50,968,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2%;
反对票股份数为926,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7%;
弃权票股份数为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