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7-05-01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HUNDER SKY BATTERY LIMITED 中聚雷天电池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29) (1) 根13.09 条作出之公告及(2) 暂停买卖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二日,本公司向锺先生及若干由其控制之公司就违反与收 购事项及销售电池产品有关之协议,及向锺先生就违反其出任为本公司董事之 职责而提出法律诉讼. 股份将继续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有关 (其中包括) 可能进行之集资活动 之进一步公告. 兹提述收购事项通函及第一份公告. 向锺先生提出法律诉讼 诚如第一份公告 「对锺先生之潜在索偿」 一节所披露,由全体董事 (锺先生及苗振 国先生除外) 之董事会委员会 ( 「特别董事委员会」 ) 已收到证梢缕湎嘈棚裣 生及其联系人曾进行违反与收购事项及销售电池产品有关之协议及锺先生作为本 公司董事之职责之活动,包括但不限於: (1) 诚如於二零一零年中期报告附注13所披露,中国营运公司 (作为代理) 为本集 团销售电池产品.就中国营运公司处理电池产品销售方面,直至二零一零年 九月三十日,中国营运公司确认应付予本集团金额约为30,500,000港元.中国 C
2 C 营运公司未能及 或拒绝 (不管重覆请求及要求) 让本公司之核数师就该等销 售查察其销售记录或发还该等款额予本集团. (2) 特别董事委员会收到的证赋鲎远阋涣隳晔乱蝗掌,中国营运公司出 售电池产品予其他方,惟中国营运公司拒绝向本集团提供任何销售记录,或 就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起之电池产品销售向本集团履行其责任. (3) 锺先生及 或由其控制之公司 (包括,特别是温斯顿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及 Seven One Limited) 与本集团之业务竞争或令本集团之业务转移. 为保障本公司权益及执行其权利,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二日向锺先生、Mei Li New Energy、中国营运公司及若干其他由锺先生控制之公司提出法律诉讼. 此外,本公司确实相信根胧展菏孪钣泄刂显,其将继续享有所有专利 (惟 已逾期之专利编号ZL00339101.9除外) 之独占使用权,且该等专利均全为有效专 利.倘本集团之独占权利受侵犯,本集团将采取一切必须行动 (包括法律行动) 以 保障及维护其权利. 股份暂停买卖 股份将继续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有关 (其中包括) 可能进行之集资活动之 进一步公告. 释义 於本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及於第一份公告及收购 事项通函内界定之词汇於本公告内具有相同涵义. 「收购事项通函」 指 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之本公司致股东通函 「第一份公告」 指 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之本公司公告 C
3 C 「锺先生」 指 锺馨稼先生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承董事会命 中聚雷天电池有限公司 谢能尹 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苗振国先生 (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卢永逸先生、 许东晖先生 (营运总裁) 及谢能尹先生;
非执行董事锺馨稼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