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7-05-04
1 鲤城区环保局关于将"排污许可证年检验证" 事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泉州市环 保局转发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有关事项的通 知〉 》 (泉环保监〔2011 〕46 号)要求,我局新增"排污许可证 年检验证"事项,纳入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由环保局窗口统一 办理.

一、审批依据

1 .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持有《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于每年的

12 月份至次年

1 月 份向发证部门办理年检验证手续. 2. 《福建环保厅关于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第

5 款: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年 审和换证工作.

二、年检验证时间 许可证签发之日届满一年或年检届满一年(提前半个月申 请) .

三、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四、审批程序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窗口工作人员(3 个工作日) →

2 审批:审批股股长 (3 个工作日)→办结:窗口工作人员(1 个工 作日)

五、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申报材料 1.年检申请报告(见附件)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副本) ;

5.排污申报登记表;

6.年度监测(相应行业必须包括特征污染物)报告;

7.企业环境监察意见. (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3 附件: 排污许可证年检申请报告 鲤城区环保局: 我公司位于 , 法人 代表: ,许可证编号:泉鲤政环[ ]证字第 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止,现向你局申请办理排污许 可证年检验证.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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