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7-05-05 |
41 号盈置大厦
23 楼23/F, Nexxus Building,
41 Connaugh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通函:SU/CCI/2012/009 致:全体主事中介人电邮文件各位负责人员:实施新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这是积金局就《
2012 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修订)条 例》(简称《条例》)的实施向你发出的第九封通函.
为所有附属中介人而设的过渡安排所有被视为已在2012 年11 月1日注册为附属中介人的中介人,如希望在过渡期届满( 即2014 年10 月31 日 )后 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便须於过渡期结束前向积金局提出申请并完成有关程序.至於本身是获委任长期业务保险代理商的附属中介人,他们已收到积金局於2012 年11 月1日发出的函件所夹附的表格INT-3. 由於表格INT-3 须由申请人(保险代理商)及主事中介人双方填写,你应促请隶属你的公司的保险代理商,在2013 年3月1日或之前把填妥的表格交回积金局.对於个人附属中介人,请你协助积金局,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尽早向隶属你的公司的个人附属中介人收集已填妥的表格INT-2. 这可确保你的公司与积金局的工作流程均更为畅顺.因此,请於(发给你的公司的这份通函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把有关表格送交积金局.此外,积金局亦请主事中介人填妥随附的Excel 试算表,并在(发给你的公司的这份通函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把已填妥及加入密码保电话号码Tel No. :2292
1565 传真号码Fax No. :2259
8808 本局档号Our Ref. : MPFA/S/IO-I/3/2(C), MPFA/S/IO-I/58/2(C) 来函档号Your Ref. : 电邮 E-mail : [email protected]
2 护的Excel 档案,电邮至以下邮址([email protected]).我们建议附属中介人数众多的主事中介人分批提交有关资料及表格.在填写有关文件前,请查阅《强积金中介人注册手册》( 可在积金局网页浏览)及表格上的须知和注释.请注意,如未能向积金局提供足够资料以便处理申请,积金局可能会退还申请.此为单一次的特别安排,中介人无须夹附香港身分证副本,或(作为附属中介人的保险代理商的)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书副本,作为表格INT-2 及表格INT-3 的证明文件.现有附属中介人申请隶属於某主事中介人的特别安排倘若你其后提交表格INT-5, 申请让某现时为附属中介人的个人隶属於你的公司,请查核该附属中介人是否已向积金局提交表格INT-2. 如否,请确保该附属中介人尽快提交,最迟亦必须在2014 年10 月31 日前提交.正如2012 年11 月29 日的通函所述,积金局联络中介人的方式将迈向电子化.为促进此方面的发展,请鼓励你的附属中介人向积金局提供其个人电邮地址.此外,由於大部分附属中介人尚未向积金局提供联络资料,我们日后向这些附属中介人发出通讯文件时,将暂时寄予你的公司,请代为转交有关的附属中介人.如对本通函或之前发出通函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与你的个案负责人联络.乔乐平(Robin Gill) 主管(中介人)连附件副本抄送:香港金融管理局―沈 建宇先生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董 家淳先生保险业监理处―杜 卓嘉女士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