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5-05 |
500 米,项目位置见图 1-1.
3 图1-1 项目位置示意图 1.3 调查目的和原则 1.2.1 调查目的 (1)根据场地现状及未来土地可能的利用方向,通过详细调查、取样检测等方法分析调 查场地内污染物含量和空间分布情况,并明确场地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及土壤修 复工作.如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则编制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如需进行风险评估,则确 定超标污染物污染范围及风险控制值,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后续土壤修复工作做准备. (2)对场地的用途变更在环境方面是否可行做出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3)为该场地后续科学开发提供依据,避免场地遗留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2.2 调查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 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4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 程切实可行. 1.4 调查依据 本次调查将以国家标准、导则和地方性的技术规范为主,参考国外的相关标准及规范, 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收集的场地相关资料,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1.4.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2005 年4月1日)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2008]87 号) ;
(4)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4〕66 号) ;
(5)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8]48 号) ;
(6) 《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 规划》 (国发[2011]42 号) ;
(7)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办发〔2012〕140 号) (环 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 年11 月27 日) ;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 〔2013〕7 号) ;
(9)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 号) ;
(10)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
(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 〔2016〕145 号) ;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 〔2015〕131 号) ;
(13)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6 年12 月31 日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
42 号) ;
(14) 《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粤环〔2014〕22 号) ;
(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
(16)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42 号);
(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
5 〔2017〕13 号) ;
(18)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穗环办〔2015〕193 号) ;
(19)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 文件技术要求的通知》 (穗环办〔2017〕14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