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5-06 |
18 林凤光 郑曙光 1.00 0.10%
19 倪删 郑曙光 1.00 0.10%
20 苏笃鉴 郑曙光 1.00 0.10% 合计130.00 13.00% 根据安博通有限和郑曙光于
2016 年1月1日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 《补 充协议书》以及确认书,郑曙光将其持有的北京思普 40%的股权(含代持 13% 股权)全部转让予安博通有限,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郑曙光及全部被代持人均 退出对北京思普的投资,北京思普成为安博通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2016 年2月25 日,北京思普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郑曙光将其持有的北 京思普 40%的股权(包含代持的 13%股权)全部转让给安博通有限. 根据上述被代持人分别于
2016 年3月10 日、11 日签署的《关于收到股权 转让价款的说明》、《承诺书》、《确认书》,上述被代持人分别对郑曙光代持 安博通公开转让说明书? 1-1-5 其股份的情形予以确认, 代持的主要原因系北京思普股权架构设计及员工持股 方案的安排;
同意郑曙光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安博通有限;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 格系以北京思普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经各方协商一致定价;
同时确认已收 到安博通有限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并承诺上述出 资及股权转让均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因该次股权转让而涉及的纠纷或 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人不再持有北京思普的出资,本人亦与郑 曙光、北京思普及安博通有限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代持人郑曙光于
2016 年1月1日签署了《承诺书》、《确认书》,确认其 代持员工股权相关事宜并承诺其出资及股权转让均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 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人不再持有北京思普 的出资,本人亦与北京思普及安博通有限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上述股权代持情形,鉴于:(1)股权代持系北京思普为了达到激励 员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而设置,经过代持方与被代持方达成一致意见, 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代持法律关系合法;
(2)上述股权代 持情形已由上述各方签署《承诺书》、《确认书》予以确认并承诺出资及股权转 让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因此而涉及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权代持 人郑曙光亦签署《承诺书》、《确认书》予以确认并承诺出资及股权转让均为其 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因此而涉及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4)根据上述被代持人 签署的《关于收到股权转让价款的说明》,上述被代持人均已收到该次股权转让 款,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5)安博通已实际支付郑曙光及其他被代持 人1,050 万元股权转让款, 其余
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根据郑曙光与安博通签署的 《补充协议书》将于
2016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给郑曙光;
(6)郑曙光目前已退 出对北京思普的投资, 由其代持的部分继续留任安博通或北京思普的人员的 股权,公司已经通过持股平台盛投资安排其参与持股;
(7)上述除继续留任 安博通或北京思普并继续参与持股的人员外, 其余人员均已从安博通或北京思 普离职. 综合上述情形,北京思普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经解除,不会对公司本 次挂牌构成实质障碍. 安博通公开转让说明书? 1-1-6
五、租赁房屋产权不完备的风险 目前,武汉思普租赁武汉恒新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