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7-05-09 |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 《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 ,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 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
截止
2013 年6月30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资金占用情况, 也不存在任何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 2.截止
2013 年6月30 日,公司无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向"合成氨、 尿素装置环保安全隐患治理搬迁改造 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 年8月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合成 氨、尿素装置环保安全隐患治理搬迁改造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 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就公司向"合成氨、 尿素装置环保安全隐患治理搬迁改造项目"追加投资事宜, 基于独立
2 判断立场,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上述《关于公司向"合成氨、尿素装置环保安全隐患 治理搬迁改造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
(二) 本次追加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公司以自筹资金向绵阳工业园"合成氨、尿素装置环 保安全隐患治理搬迁改造项目"追加投资,用于扩大硝基复合肥装置 产能, 新购尿素主体设备, 增建工业硝铵装置, 对合成氨、 三聚氰胺、 硝酸进行技术及能量优化, 以及公用工程扩改和安全环保设施的完善 化改造.我们认为,该投资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绵阳工 业园项目建成后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公 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拟出让所持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 年8月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拟出让所 持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 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了相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就公司拟出让所持甘肃刘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