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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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北京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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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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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7月1日2008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 《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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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6
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 ( 委、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 《 关于印发 〈 二 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 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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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1
9 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 《 民用机 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 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三月十一日 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 《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 计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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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2
3 2
3 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 关于印发 〈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 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 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 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 地址:北京东四西大 街155号,邮政编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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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立安 魏绮华 王建萍 聂国屏 朱亚杰 杨洪涛 王赞辉 陈桂明 成畴夫 黄龙生 主要审核人:张光辉 刁永海 刘海云 张淑萍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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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年3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机场场址 (3)
第四章 机场生产主体设施 (5)
第一节 飞行区 (5)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施 (6)
第三节 旅客航站区 (6)
第四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9)
第五节 货运区 (
1 0 )
第六节 机务维修区及设施 (
1 1 )
第七节 机场供油设施 (
1 1 )
第八节 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
1 2 )
第五章 机场生产辅助设施 (
1 3 )
第一节 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 (
1 3 )
第二节 服务保障设施 (
1 3 )
第三节 信息管理设施 (
1 4 )
第六章 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 (
1 5 )
第一节 机场地面交通设施 (
1 5 )
第二节 机场供电设施 (
1 5 )
第三节 机场供水设施 (
1 6 )
第四节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 (
1 6 )
第五节 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 (
1 7 )
第六节 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 (
1 7 )
第七节 机场燃气供应设施 (
1 8 )
第八节 机场通信设施 (
1 8 )
第七章 机场环境保护 (
1 9 )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
2 0 ) 《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2 1 )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 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 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三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
5 0 万人次以上
4 0
0 0 万人次 ( 含)以下的新建 ( 迁建) 、改建和扩建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 ( 含军民合用机 场中的民用部分) .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
5 0 万人次 ( 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大于
4 0
0 0 万人次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另 行专项审核. 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 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五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 《 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定额、指标,贯彻民用航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航空安全、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符 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履行建设程序;
二、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航空运输需求相适应,与其 他交通运输方式相协调,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 余地;
三、在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满足高效运行管理的需要,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 系统完整、容量均衡、规模适当、符合标准,形成综合运输能力;
四、以功能为主,兼顾造型;
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节约资源;
六、以人为本、环境协调;
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投资效益经济合理. 第六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 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
1 、2 、3 、4 四 个等级,根据表
1 确定. 表1飞行区指标Ⅰ 飞行区指标Ⅰ 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 ( m )
1 <
8 0
0 2
8 0
0 ~<
1 2
0 0
3 1
2 0
0 ~<
1 8
0 0
4 ≥1
8 0
0 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
1 5 ℃、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 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 分为 A 、B 、C 、D 、E 、F 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2 确定. 表2飞行区指标Ⅱ 飞行区指标Ⅱ 翼展 ( m ) 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 ( m ) A <
1 5 <
4
5 B
1 5 ~<
2 4
4
5 ~<
6 C
2 4 ~<
3 6
6 ~<
9 D
3 6 ~<
5 2
9 ~<
1 4 E
5 2 ~<
6 5
9 ~<
1 4 F
6 5 ~<
8 0
1 4 ~<
1 6 第八条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 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
1 、2 、3 、4 、5 、6 六个等级,根据表
3 确定. 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 指标年旅客吞吐量 ( 用 P 表示,万人次)
1 P <
1 0
2 1
0 ≤P ≤5
0 3
5 0
3 0 独立的双平行滑行道、两条平行滑行道间若干联络滑行道.跑道端部 垂直联络滑行道及若干快速出口滑行道 >
1 5 >
3 6 独立的双平行滑行道、两条平行滑行道间若干联络滑行道,及兼作部 分第三条平行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 道及若干快速出口滑行道 第十九条 跑道、滑行道的宽度应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机场飞行区跑道、滑行道道面和机坪道面的设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
3 0 年.
二、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
1 5 年. 第二十一条 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以及场道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 标准 《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
5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十二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信号、标志、标记牌、助航灯光及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机场的标志和标记牌应根据飞行区等级及构形的复杂程度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 业标准 《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 第二十四条 如地形条件允许,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置 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拟 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 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拟在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 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他跑道灯光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 第二十五条 滑行道灯光系统应按表
5 执行. 表5滑行道灯光设施 序号 跑道运行类别 滑行道灯光设施
1 非仪表跑道 滑行道边灯、除冰坪出口灯
2 非精密进近跑道 滑行道边灯、除冰坪出口灯
3 Ⅰ类精密进近跑道 有平行滑行道时,宜设滑行道中线灯.没有滑行道中线灯或虽有滑行道 中线灯但构形较复杂时,应设滑行道边灯.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除冰 坪出口灯.交通密度较大时应设跑道警戒灯
4 Ⅱ /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 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边灯、中间等待位置灯、跑道警戒灯、道路等待 位置灯、除冰坪出口灯 第二十六条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根据跑道运行类别设置,Ⅱ类及Ⅲ类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助航灯光监控系 统. 第二十七条 灯光变电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双向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两个灯光变电站;
二、灯光变电站需两路可靠电源,按两台变压器运行方式接入,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备用电源时, 应按助航灯光的最大负荷设置;
三、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并宜与机场中心变电站合建. 第二十八条 机坪照明及机务用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夜间使用的机坪,应设置机坪照明,并满足机坪所需的照度和均匀度要求;
二、飞行区指标Ⅱ为 D及以上的机场宜为每个停机位设置机务用电配电箱,飞行区指标Ⅱ为C及以下机场宜在两个停机位之间设置一个共用的机务用电配电箱;
三、旅客航站区指标为
5 、6 的机场,近机位宜设置飞机泊位引导装置,并应在每个停机位处设 置机位号码标志或机位号码标记牌.
第三节 旅客航站区 第二十九条 旅客航站区包括:站坪 ( 空侧) 、旅客航站楼以及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 ( 楼)和旅 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 ( 陆侧) . 第三十条 旅客航站区的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区的空侧应确保飞机和专用设备地面运行安全、顺畅、高效以及飞机停靠的灵活性;
二、旅客航站区的陆侧应确保地面车辆交通方便、快捷、有序,旅客航站楼的工艺流程和布局合
6 理、工作效率高、运行费用低;
三、旅客航站区的环境应使建筑群体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宗旨;
四、旅客航站区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无障碍设施及设备. 第三十一条 站坪的规模取决于典型高峰小时飞机集中率、站坪机位数量、飞机停靠方式、旅客 航站楼的构形、旅客登机方式、站坪飞机滑行通道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数量等.站坪应满足:
一、站坪机位数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机型组合、飞机占用机位时间、进出 港比例、机位利用系数等计算后得出.
二、为了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航站区指标为
5 及以上的机场的新建航站楼应在旅客航 站楼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范围内,优化航站楼构形,提高旅客航站楼近机位数量,近机位数量占预测总 客机位数量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
7 0 %.
三、站坪建筑面积指标 包含站坪调度道的面积,飞机进出站坪采用自滑进顶推出方式运行,适用于不同旅客航站楼构形 和不同机型组合的综合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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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
2 / 架. 不含站坪调度道的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