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7-05-11 |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18 年4月25 日公告的《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 ;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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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 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于2018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机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50,017.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43%;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 书面方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