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05-16 |
保洁服务、 清雪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 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
3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挂牌 )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 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 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实缴的股份数、 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姓名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实缴股份 数(万股)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高洪明 1,340 1,340 99.26 净资产折股 2016.7.15
2 王福芹
10 10 0.74 净资产折股 2016.7.15 合计 1,350 1,35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302,25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 行股票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5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