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05-17

24 日上 午, 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 年, 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 费、 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

117 万余元. (4 月25 日 《现代金报》 ) 闯红灯的人现实中屡见不鲜, 一些人更是把闯 红灯当成了家常便饭, 想闯就闯. 但是宁波市这位闯 红灯者, 却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不 但要面临三年的牢狱之灾, 而且需要赔偿受害人各 种费用共计

117 万余元. 一次闯红灯换来如此沉重的 代价, 想必对她的教训已经足够深刻, 但是应该从中 汲取教训的, 又何止当事人自己呢? 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 一旦因为闯红灯发生交通 事故, 如果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撞上了机动车, 那么行 人和非机动车就处于弱势地位, 会受到交警或法律更 多的照顾. 同样的道理, 如果是行人撞上了非机动车, 那么行人是弱势, 在随后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会 得到或多或少的照顾. 而随着宁波市这起行人闯红灯 结果导致骑电动车者死亡的案件尘埃落定, 我们固有 的认识可能要被打破, 老黄历 也要改改了. 按照当地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 交通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 故, 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罪. 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 损失,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 在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中, 没有 考虑谁是行人, 谁是骑车的, 谁又是 弱势群体 , 而 是基于基本的事实, 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 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那么同样的道理, 如果是骑车的 和开车的发生了交通事故, 只要是骑车的交通违法 违规在先, 也一样会被公正对待而不会 另眼相看 . 法律并非不讲人情, 但是在事实面前, 谁的责任 就是谁的责任, 而不是因为对方走路、 骑车, 还是开 车, 就被 法外开恩 , 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同 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应有之义. 实际上, 随 着交警部门执法理念的进步, 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中, 看似 弱势群体 最后却 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 赢得了绝大多数公 众的肯定与支持. 通过这样的案例, 也是对我们所有人的一种警 醒, 那就是在交通活动中, 遵守法规与文明, 而不是 自恃 弱者 就恣意妄为, 这才是保护自己, 也保障他 人合法权益的正道. 苑广阔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前不久, 在常青藤小区内部的一个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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