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7-05-19 |
42754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博雅公司 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应支付欠款的月 1.5%的标准向原 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 案件受理费 40,415 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 20,207 元,由被告仁和公司、 史佩林、王明欢负担 20,208 元.
(三)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
2016 年9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 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 ,委托博雅公司为北京墨泰联创科技
3 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 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 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于
2020 年5月31 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 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 5,876,542 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未按上述条款履行给付义务或未按 (2018)京0108 民初
42754 号民事调解书、 (2018)京0108 民初
42888 号民事 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博雅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 照应支付欠款的月 1.5%的标准向原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 案件受理费 26,468 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 13,234 元,由被告仁和公司、 史佩林、王明欢负担 13,234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目前对公司损益没有负面影响. 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有重 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3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