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7-05-26
立法会 《2010 年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及《2010 年商业登记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跟进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会议提出的事项 政府当局的回应 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a) 正如我们在对三月三十日第二次会议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中所述(即 文件(CB(1)1638/09-10(01)号)), 公司注册处将实施一项登记制度,规定使用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综合资讯系统")的人士须先登记成为使用者,才可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递交文件.

我们原先建议,使用者於登记时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其香港身份证/护照副本(适 用於个人)、 公司注册编号(适 用於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 商业登记证副本(适 用於在香港注册的事务所或合夥人), 或由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地的当局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适 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完成登记手续. 我们留意到议员对我们原先的建议中没有核实综合资讯系统使用者身分的关注.经进一步考虑后,我们建议综合资讯系统使用者可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登记 C 个人使用者 (i) 亲身到公司注册处的办事处进行登记.公司注册处职 员会当面检查及核实使用者的身分;

或(ii) 利用香港邮政或其他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电子证书在 网上进行登记;

或2(iii) 在网上进行登记,但必须同时提交申请人经本地专业 人士或其他认可人士1妥为核证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公司注册处职员会检查有关副本,才批准登记. 如有怀疑,公司注册处会以其他方法进一步核实申请 人的身分,例如要求与申请人会面. 至於其他使用者,例如在香港注册而希望登记为综合资讯系统使用者的公司或事务所/合夥人,申请人须提供其公司注册编号以便与公司注册处所持的公司资料核对,或提交其商业登记证的副本.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的公司(即 没有在香港登记的非香港公司), 则须经本地注册代理人才可使用综合资讯系统以成立公司或提交公司文件. 我们相信上述措施会有助核实综合资讯系统使用者的身分. (b) 详列其他司法管区相关做法的表载於附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财经事务科 二零一零年五月

1 任何文件如经以下人士妥为核证为真实副本,即当作经核证副本(i) 在香港执业的公证人;

(ii) 在香港执业的律师;

(iii) 《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 0 章 )第

2 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

(2

005 年第10号第226条)(iv) 获法律授权核证作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用途的文件的香港法院人员;

(v)在香港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

或(vi) ( 如非香港居民), 其所属国家的领事人员.有关安排与公司(表 格)规例(第

3 2 B 章 )中 第3条第2(b )款有关经核证文件副本的条文中的规定类似.附件 其他司法管区网上公司注册服务 有关核实使用者身分的安排 澳洲 新西兰 新加坡 英国 由公司注册处/机 关核实使用者身 分 没有核实 没有核实 没有核实 没有核实 其他有关措施 使用者须使用指定的软 件以在网上注册成立公 司.通常只有专业人士或 公司秘书服务公司会购 买/开发有关软件,而绝 大部分公司均透过这些 中介人注册. 没有 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 可自行於网上注册成立 公司 . 外国居民须雇用已向当局注册的专业公司或服务机构以注册成立公司.使用者须使用指定的软 件以在网上注册成立公 司.通常只有专业人士、 公司秘书服务公司或注 册代理人会购买有关软 件.非英国居民须雇 用拥有该软件的注册代 理人以提交成立公司的 申请. 中介人的资格及 相关条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合资格的专业公司,如公 司秘书服务公司、律师事 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会 获发专业号码.新加坡正 修订公司法,规管获发专 业号码的人士/公司. 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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