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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4月7日星期三
本报记者 吴允波 临沂小伙黄廷伟初中毕业复读时,借别人的 学籍考取了中专.
正是因为这个 污点 ,他在 成年后考警察没有被录取.
4 月6日,黄廷伟收 到了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招 考机关不予录用黄廷伟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作 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山东公务员录用第一 案 ,至此尘埃落定.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的 热议:一个人是否该为未成年时的 污点 背一 辈子 包袱 ? 借用别人学籍考取中专
2007 年3月16 日,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 公安局联合发布招考简章,招用警察
53 人.自 小就怀有 警察梦 的黄廷伟报名参加了考试. 后来,黄廷伟看到了公告,自己作为替补人员通 过了考试.
2007 年12 月21 日,录用人员名单公示, 黄廷伟名落孙山,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黄廷 伟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 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家庭情况,均与他的其他档 案有出入,他没有通过政审. 原来,
1992 年7月,
14 岁的黄廷伟初中毕业 考中专失利, 便借用了别人的学籍, 到一个乡镇中 学复读. 第二年, 黄廷伟考上了临沂一所中专. 黄廷伟认为,当时借用学籍考学是迫于无 奈,自己不应为此再承担责任.在申诉无果后,
2008 年2月,他将招考单位告上法庭.这也是 山东首例公务员录用行政诉讼案,省高院裁定此 案由莱芜市中级法院审理. 记者和几位济南市民聊起此案, 有两种截然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当年有过污点就不能当 警察, 录用警察应该优中选优. 另一种观点则认 为, 小黄的说法不无道理, 少年时犯错应该原谅. 法庭激辩直指 污点
2009 年9月,莱芜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 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就是黄廷伟少年时借用 别人学籍考取中专,现在是否该承担责任. 被告招考机关认为,黄廷伟弄虚作假,冒用 别人学籍和姓名考取中专,是不诚信的表现.按照《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原告曾冒用他人学籍、姓名参加中 考,未通过政审,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不能录 用和公示. 黄廷伟则认为,
1992 年前后,临沂地区出 台规定,禁止复读生考中专.这一规定仅是规范 性文件,和上位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不一致,本身 就不合理.这一规定也迫使很多复读生用别人的 学籍考中专,学籍问题不是他本人的过错.作为 一个
14 岁的孩子,当时他完全没有能力自己做 出决定.如果让一个未成年人所谓的污点伴随自 己的一生,是不公平的. 曾经的'
污点'
,包 括曾经的优点,只能用来说明'
曾经'
,不应决 定现在和将来. 小黄还认为,政审已过时,不 合有关法律精神. 莱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廷伟在升中 专过程中,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了考试,并 一直沿用至今,确系弄虚作假,违反了报考公务 员诚信承诺书,被告为此不予录用符合有关规 定,是准确的.因此,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 求.小黄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未成年人污点 是否该消灭 省高院终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 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招 考机关对考生进行政审并报省公安厅审核,履行 了法定程序.因考生有使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 考试的行为,未通过省公安厅的审核.因此,招 考机关不录取该考生,并无不当. 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指出,黄廷伟使用他 人学籍和姓名参加中专考试的行为是否是道德问 题,超出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也就是 说,法院不能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作出判决. 随着省高院的终审,该案从此尘埃落定.从 法院的判决来看,黄廷伟由于未成年时曾有污 点,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他最终还 是为此承担了责任. 黄廷伟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目前,国内就 未成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已有专门探 讨和小范围法律实践. 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的 污点都可以消灭的话,类似黄廷伟这类少年时期 道德或民事 污点 ,涉及一个庞大的群体,也 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山东公务员录用第一案 终审判决余音未了―― ― 成人该不该为少时污点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