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06-01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29 期 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 清晰的无障碍标志. 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 指明无障碍厕所、 电梯、 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城镇已建成的道路、 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 居住建筑、 居住区不符合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 管理人和残疾人、 老年人等社会成员 代表的意见基础上, 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 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 制止损坏、 违规占用 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社区建设工作, 推动完善社区 文化、 体育、 养老、 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 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和 改造坡道、 扶手、 电梯等设施, 并按照规定对有关困难残疾人、 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 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机场、 火车站、 汽车站、 客运码头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 配置轮椅等辅助 器具, 设置为残疾人、 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购票取票设施、 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 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设置无障碍踏板、 扶手、 轮椅专席等无障碍 设施. 第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通过停车位预约、 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 老年人 等社会成员的特殊停车需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 二级以上医院、 三星级以上酒店、 大 型商场及其他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 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肢体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使用的专用代步工具可以进入步行街、 步行景点 等区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 政府公益活动网站、 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网 站、 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加强无障碍化建设, 为残疾人、 老年人获取相 关信息和服务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 文化、 旅游、 体育、 医疗卫生、 金融、 电信、 邮政等企业、 事业单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29 期 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 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手语、 字幕、 语音等 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 提供语音读 屏、 大字阅读等软件和设备. 报警、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涉及 残疾人、 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客户端办理,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并根据需要对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