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8-27 |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7-27 发布 2017-07-27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
10 合规判定方法.3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3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 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 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7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7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 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14 号)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第81 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72 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22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ement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 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 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
3 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 有核发权的地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 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 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 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水泥制造 )、 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 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 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1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矿山开采 爆破系统 潜孔钻机、其他 进尺:m/h 破碎系统 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 台时产量:t/h 筛分机 粒径:mm 输送皮带、其他 输送能力:t/h 熟料生产 破碎系统 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其他 台时产量:t/h 筛分机 粒径:mm 贮存及预均化系 统 石灰石堆场、铝质原料堆场、硅质原料堆场、铁质原 料堆场、原煤堆场、生料库、熟料库、其他堆场 储量:t 容积:m3 生料制备系统 球磨机、辊压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立式生料磨、其他 磨盘直径:m 煤粉制备系统 球磨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立式磨机、其他 磨盘直径:m 熟料煅烧系统 预热器 列数:列 级数:级4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熟料生产 熟料煅烧系统 分解炉 筒体内径:m 有效容积:m3 水泥窑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冷却机 面积:m2 余热发电系统 SP 或PH 锅炉、AQC 锅炉、汽轮机 额定蒸发量:t/h 发电机 额定功率:MW 冷却塔、其他 冷却水量:m3 /h 输送系统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输送能力:t/h 转运站 / 协同处置 贮存系统 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 储量:t 容积:m3 预处理系统 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干燥机 台时产量:t/h 气化炉、热盘炉、其他 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