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06-15

也有一些 案件应当认定构成黑恶势力, 但因为界 限混淆而没有认定. 《意见》 开宗明义, 在 第一条要求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方针 之后, 其第二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 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 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 低认定标准, 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 犯罪集团, 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 此类涉众 、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 件, 要求司法机关能够有坚持、 有定力, 贯彻依法治国理念, 落实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 宽严有据、 罚当其罪, 最终实现 《意见》 所 要求的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的统一. 《意见》 强调了恶势力的构成, 有关 恶势力的概念确定, 增加了 欺压百姓 的表述. 因此, 如果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 罪活动, 但不能认定具有 为非作恶、 欺 压百姓 特征的, 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恶势 力. 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 这一表述在某 种程度上限定了恶势力所包括的违法犯 罪的主要范围, 而成为一个构成要件性 质的特征, 并非是一个没有实际限定的 表达, 这一要件要求恶势力所涉及的违 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 并且 要求其直接针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 全, 对普通民众的安宁生活产生直接的 危害. 因此, 恶势力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 动, 主要为强迫交易、 故意伤害、 非法拘 禁、 敲诈勒索、 故意毁坏财物、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等行为, 但也包括具有 为非作 恶、 欺压百姓 特征, 主要以暴力、 威胁为 手段违法犯罪活动.

2018 年的指导意见 和该 《意见》 均规定, 恶势力可能伴随实 施开设赌场、 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 贩卖 毒品、 运输毒品、 抢劫、 抢夺、 聚众扰乱社 会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及聚 众 打砸抢 等违法犯罪活动, 但 《意见》 进一步明确指出, 仅有上述伴随实施的 违法犯罪活动, 且不能认定具有 为非作 恶、 欺压百姓 特征的, 一般不应认定为 恶势力. 《意见》 明确指出, 单纯为牟取不法 经济利益而实施的 黄、 赌、 毒、 盗、 抢、 骗 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 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 特征的, 或者因本人及近 亲属的婚恋纠纷、 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 劳动纠纷、 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 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 不应 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一规定清晰地 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范围, 排除了 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恶 势力的可能, 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 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 范围. 在恶势力形成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持续过程的认定上,该《意 见》 较2018 年指导意见更为严格, 后者仅规定共同 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 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并没有明 确的时间限制. 《意见》 明确要求行为人 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要求不应被理解为:只要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过三次以上违法犯罪, 就应认定为恶势力, 而是强调恶势 力之所以成为势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过程的延续性、持久性和行为的惯常性.这样就避免了对于那些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成立恶 势力, 例如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但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 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同样, 对于虽然 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 但在时间 上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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