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6-17 |
9 号初始采用日 (即2018 年1月1日) 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 和现金流量合约条款进行评估,并且将金融工具分类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中的相应类型.於2018 年1月1日,对非上市公司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24,540,000 元的权益性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由於新的要求仅影响到指定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而集团除衍生金融工具外并 未持有该类负债,因此集团对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不受影响,终止确认法规由香港会计准则第
39 号转 入且没有变更. (ii) 金融资产减值 本集团有三类金融资产适用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中最新的预期信贷损失模型: ? 贸易应收款 ? 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合约资产 ? 其他应收款 (不包括预付账款) 本集团对这三类资产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修改其评估减值的方法.对贸易应收款及合约资产, 本集团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的预期信贷损失简化模型,其计算过程要求所有贸易应收款及 合约资产均使用存续期间预计的损失拨备率.对其他应收款,本集团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 的预期信贷损失一般模型,由於自初始确认后信贷风险未显著增加,故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贷 损失计量拨备.
9 (c) 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的影响 考虑首次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所导致的会计政策变动后,本公司董事认为首次应用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
15 号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概除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列示.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列示 重分类於
2018 年1月1日起进行,以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所用的术语: ?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合同资产在以往期间列示为应收客户的合约工程款重分类为合同资产 (2018 年1月1日抵减拨备后金额:人民币 162,463,000 元) ;
? 应付客户的合约工程款重分类为应付账款 (2018 年1月1日:人民币 525,575,000 元) ;
? 与房地产开发预售所得款项有关的合同负债在以往期间列示为预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负债 (2018 年1月1日:人民币 881,468,000 元) . 房产开发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收入在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资产的控制权是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某一时点转移,取决於合同的 条款约定与适用於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本集团满足下列条件时,资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发生转移: ?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客户同时收到且消耗由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或?本集团创建和增强由客户控制的资产;
或?本集团的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就累计至今已完 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 如果资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本集团按在整个合同期间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否则,收入於客户获得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 对於在某一时点转移物业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合同,收入於客户获得实物所有权或已完工物业的法 定所有权且本集团已获得现时的付款请求权并很可能收回对价时确认. 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若融资成份重大,本集团将根贤娜谧食煞堇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