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8-27 |
25464 ―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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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1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0 年11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25 字数
5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00 定价:18.00 元GB 2546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0 年第71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8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0 年9月27 日iGB 25464―2010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实施与监督.10 iii GB 25464―2010 iv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陶瓷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陶瓷工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 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陶瓷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以及锅炉、 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长沙环境保护职 业技术学院、湖南省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陶瓷检测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0 年9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 GB 25464―2010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