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06-24 |
10 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 约定借款期限自去年
5 月10 日至
8 月10 日,但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 期利息. 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 催要,但王某迟迟不还. 李某认为王某 长时间占用自己的资金,应当支付利息 作为补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 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诉讼过程中,王某 认为向李某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只愿 归还借款,不愿支付利息. 请问:借条中 未约定借款利息,李某能否向王某主张 支付利息? 答: 李某能主张王某支付逾期还 款之后的利息,但是不能主张借期内的 利息.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 效. 李某向王某交付了借款,王某应当 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归还 借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 条规 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 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25 条第一款规定,借贷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 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 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所 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无权要求王某 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但关于逾期利息, 虽然没有约定支 付逾期利息, 李某的主张却可以得到支 持.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 条第一款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