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7-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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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同益:指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 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益成长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托管协议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2013 年2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