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7-06-26 |
1 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1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 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1.035 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 ,公司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 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1.035 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 《境 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 下一工作日(2019 年4月26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7307)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170859 美元(含税) .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7月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 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8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153773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2012 年11 月16 日财政部发 布的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5月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170859 美元发放.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497,571,325 599,028,530 2,096,599,855
1、 A 股972,771,325 389,108,530 1,361,879,855
2、 B 股524,800,000 209,920,000 734,720,000
三、股份总数 1,497,571,325 599,028,530 2,096,599,85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 按新股本总额 2,096,599,855 股摊薄计算的
2018 年度每股收益为 2.4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