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7-06-27 |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式是否有效;
(c) 就外部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核数师」 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 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 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 及向董事会作出报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 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d) 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核数师讨论核数之性质及及有关申报责任,并确保 当涉及超过一间核数师行时作出协调;
(e) 商讨中期及年终核数出现的问题及保留意见,以及外部核数师希望能商讨的任何事 项(如有需要,可要求高级管理层避席);
第4页审阅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f) 监察本集团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倘编制供刊发之用) 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之 前,审核委员会须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
及(vi) 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作出的任何规定及法律规定;
(g) 如上文(f)所述: (i) 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联络;
(ii) 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iii) 考虑於该等财务报表、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 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集团负责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的员工、监查主任或 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察本集团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h)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i) 与本集团的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高级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集团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 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j)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对调查 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k) 如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与外部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及确保内部审核功 能在本集团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及有适当地位,并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l)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第5页(m) 检查外部核数师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 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高级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n)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部核数师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o) 就本职权围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p)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安排,吮炯殴驮笨砂抵芯筒莆窕惚ā⒛诓考嗫鼗蚱渌矫 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并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供对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及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q) 担任本集团与外部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及(r) 研究董事会可能界定的其它议题. 有关对外部核数师之意见有分歧 17. 倘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就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部核数师事宜的意见,则 审核委员会须向本公司提供一份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有不同意见的原 因,以供载入本公司根鲜泄嬖蚋铰14刊发之企业管治报告中. 汇报程式 18.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完整纪录须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保存,且 该等会议记录可供任何董事在给予合理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 19.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须就审核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 录,包括董事及成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所表达的反对意见.於会议结束后,会议纪 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於合理时间内发送审核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分别就初稿表达 意见而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20. 在不妨碍审核委员会在此等职权围所设立的一般责任的原则下,审核委员会须向 董事会汇报且须令董事会悉数知悉其决定或建议,除非该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 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职权围可供查阅 21. 审核委员会应在联交所及本公司公司通讯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其职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