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8-28 |
2 (2019 年4月) 1.
计划简介 1.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下称「香港环保署」 )联同前广东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 「广东省经信委」 )(现为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下称「广东省工信厅」)和香港主要工商业协会,於2008 年4月18 日开展 「清洁生产伙伴计划」 (下称「伙伴计划」 ) ,鼓励及协助香港及广东省的港 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
1 技术及作业方式,减少排放和节约能源,从而改善区 域环境质素.由2008 年至
2015 年,香港特区政府共投入港币
1 亿4,300 万元以推行伙伴计划.鉴於伙伴计划的环境效益理想及业界的积极反应, 香港特区政府於
2015 年5月拨款港币
1 亿5,000 万元,延展伙伴计划五年 至2020 年3月.新一期伙伴计划已在
2015 年6月中开始接受项目申请. 1.2 为嘉许港资工厂在落实清洁生产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和成果,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环境局(下称「香港环境局」)与前广东省经信委在
2009 年共同推出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下称「标志计划」),向积极参与清洁生 产,并有良好表现的企业颁发「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证书. 1.3 为嘉许从事采购业务的企业在支持和推动与其有商业联系的港资工厂实 行清洁生产所作出的贡献,标志计划会向有关的企业颁发「粤港清洁生产 伙伴(供应链) 」标志证书.此外,标志计划也会向积极推动伙伴计划并 提供良好服务予参与伙伴计划的港资工厂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颁发「粤 港清洁生产伙伴(技术服务) 」标志证书. 1.4 标志计划在
2015 年新增一项标志,向持续实行清洁生产并获得显著成效 的港资工厂颁发「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证书. 1.5 裨益及嘉许 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或「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标志的企业: ? 可获颁发印有独立编号 , 并由香港环境局及广东省工信厅共同签署的 标志证书;
? 可以在标志有效期内展示标志,及把标志用於文件、名片、商业宣传 等(各类标志的有效期见第
7 段) ;
? 有机会在公开活动及媒体访问中分享机构的环保成就及经验;
及?参与颁奖典礼及其他活动,并获传媒广泛报导.
1 清洁生产是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采用一套综合防治策略,推广善用原材料、能源及水资源以 提高生产力,并透过从源头减少产生废物和排放污染物,改善环保表现.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 申请指引 申请指引 (中文)
3 (2019 年4月) 1.6 活动及时间表 活动 日期 开始接受申请
2019 年5月1日截止申请日期
2019 年7月15 日 秘书处完成核对申请资料及现场评核
2 2019 年7月至
8 月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
2019 年8月下旬 标志计划颁授典礼
2019 年10 月下旬 2. 参加资格 2.1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 申请者必须是香港公司
3 ,其在香港及广东省地区的工厂已开展清洁生产的 工作(详情见评审准则) . 2.2 「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 申请者必须是香港公司,其在香港及广东省地区的工厂已多次获得「粤港 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或已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详 情见评审准则) . 2.3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供应链) 」标志 申请者必须持有有效香港、内地或海外商业登记,并成功推介港资工厂申 请「伙伴计划」或长期采购已获「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 「粤 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 港资工厂所生产的商品(详情见评审准则) .
2 只适用於「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申 请者.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供应链) 」标志及「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技术服务) 」标志申请者不 需通过现场评核.
3 所有根愀厶乇鹦姓渡桃档羌翘趵 (第310章)在香港注册,并符合以下要求的香港公 司( 香港公司 ),均可提出资助申请U (i) 香港公司与位於广东地区工厂有以下关系U (a) 该工厂由香港公司与内地企业成立的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所拥有及营运;
或(b) 该工厂由香港公司独资拥有的外资企业所拥有及营运;
或(c) 该工厂由香港公司签有三来一补合同的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
或(d) 该工厂由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而该内地企业的其中一位主要股东须为香港居民 (自然人)及持有该内地企业多於50%的股份或股权,并同时持有香港公司(申请人) 不少於30%股份或股权. 或(ii)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於香港的工厂.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 申请指引 申请指引 (中文)
4 (2019 年4月) 2.4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技术服务) 」标志 申请者必须是在伙伴计划下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
4 ,并积极协助港资 工厂开展伙伴计划的资助项目(详情见评审准则) . 3. 参加办法 参加费用全免,符合资格的企业,只须填妥申请表格邮寄致香港九龙达之路
78 号生产力大楼「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秘书处收,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或传真至(852)
3187 4534.申请表格可在「伙伴计划」网站 (www.cleanerproduction.hk)和广东清洁生产信息网(www.gdcpi.com.cn) 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 4. 评审准则及方法 4.1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 评审准则 执行清洁生产改善方案的要求: 1. 已完成「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的实地评估项目,并已按相关的评 估报告书完成以下改善方案: (a) 所有无费改善方案(即管理方面的措施,见附件一举例) ;
及(b) 不少於三项涉及投资设备并具显著环境效益的改善方案(下称「有费方案」 ,见附件一举例)
5 ;
或两项有费方案,其中一 项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或氮氧化物(NOx)排放的方 案;
并有计划执行余下方案;
或2. 已通过广东省各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持有有效的市级「清洁 生产企业」称号.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自2018 年5月1日起的期间内,并无触犯广东省或香港
6 环保法例 的记录
7 .
4 见清洁生产网站(www.cleanerproduction.hk/b5_project5a.asp)
5 有关的设备在节能、减排或降耗方面的相对工厂或生产线的运作有一定的成效.
6 因应工厂所在城市而定.
7 位於广东省的工厂须向标志计划秘书处声明在相关期内没有触犯广东省环保法例(见附件二的 企业无触犯广东省环保法例声明本). 申请企业若在提交申请表后至颁授标志期间触犯广东省 或香港环保法例,必须尽快通知标志计划秘书处.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 申请指引 申请指引 (中文)
5 (2019 年4月) 4.2 「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 评审准则 1. 已获得/曾经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累计两次 或以上;
并符合申请本年度的「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 志关於执行清洁生产方案(新申请
8 或续期申请
9 )的要求;
或2. 持有有效的「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自2017 年5月1日起的期间内,并无触犯广东省或香港环保法例 的记录. 4.3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供应链) 」标志 评审准则 1. 推介不少於三家港资工厂成功申请「伙伴计划」的资助项目;
或2. 向三家或以上已获「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 「粤港 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 号的港资工厂采购所生产的商品. 4.4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技术服务) 」标志 评审准则 1. 由「伙伴计划」推出至首次申请技术服务标志期间,为港资工厂成 功申请和开展不少於五个由「伙伴计划」资助的项目;
及2. 没有收到经调查属实的伙伴计划参与工厂客户投诉,或由「伙伴计 划」秘书处发出服务质素欠佳的报告.
8 已完成「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的实地评估项目,并已按相关的评估报告书完成以下改善方案: (a) 所有无费改善方案(即管理方面的措施,见附件一举例) ;
及(b) 不少於三项涉及投资设备并具显著环境效益的改善方案(下称 「有费方案」 ,见附件一举例);
或两项有费方案,其中一项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或氮氧化物(NOx)排放的方案;
并有计划执行余下方案.
9 於标志有效期内按计划完成不少於两项有费方案(见附件一举例).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 申请指引 申请指引 (中文)
6 (2019 年4月) 5. 申请及评审流程 6. 公布申请结果 由粤港两地政府机构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将进行审批,并作出最终决定,不 设上诉机制.结果於
2019 年的
10 月以电邮通知申请企业,并在「清洁生产伙 伴计划 」的 网站 (www.cleanerproduction.hk )和 广东 清洁 生产信息网 (www.gdcpi.com.cn)内公布. 7. 标志的续期 7.1 标志有效期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 (制造业) 」 标志 、 「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 (制造业) 」 标志及「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供应链) 」标志的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可於 标志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 (技术服务) 」 标志有效期为一年,若符合续期准则,秘书处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 通知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各类标志的续期准则如下: 7.2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 续期准则 1. 於标志有效期内按计划完成不少於两项有费方案(见附件一举 例);
或2. 於「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有效期内继续通过广东省 各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持有有效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於标志有效期内无触犯广东省或香港环保法例的记录. 递交申请表 标志计划秘书处 a. 确认参加者资格 b. 资料核实 c. 现场评核 (只适用於「制造业」标志的申请) 标志计划评审委员会 评审并确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企业名单 公布结果及颁授「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 申请指引 申请指引 (中文)
7 (2019 年4月) 7.3 「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 续期准则 1. 已获得上届「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并符合申 请本年度的「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
10 的要求;
或2. 於「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有效期内获得或继续 持有有效的「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於标志有效期内无触犯广东省或香港环保法例的记录. 7.4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供应链) 」标志 续期准则 1. 於标志有效期内仍继续向三家或以上已获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 (制 造业) 」标志、 「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 」标志或「广东 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港资工厂采购所生产的商品;
或2. 於标志有效期内再推荐不少於三家港资工厂成功申请「伙伴计划」 的资助项目. 7.5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技术服务) 」标志 续期准则 1. 於标志有效期内额外协助港资工厂成功申请和开展不少於三个由 「伙伴计划」资助的项目;
及2. 於标志有效期内没有收到经调查属实的参与伙伴计划的工厂客户 投诉,或由「伙伴计划」秘书处发出服务质素欠佳的报告. 续期的评审程序与首次申请的评审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