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07-03 |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 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45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的, 股东可按照 《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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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5、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6、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
电话:0701-
3777124、0701-3777011 联系传真:0701-3777013 联系地址:江西贵溪市冶金大道
15 号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335424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