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7-07-06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事项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部分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是结合公 司发展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 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 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方向,仍为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维护公 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 途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 议.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只是调整项目实施地点, 未改变项目的 其它内容,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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