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7-07-06 |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6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 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造空间电子商务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 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 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 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 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被申 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 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
(一)裁决所 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 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
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 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了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 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双流法院 )发出的应 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 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