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7-07-09

134 号民事判决书,改 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6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详见公司

2018 年12 月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2、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6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 被告莲花健康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佳能热电负担案件受理费

192600 元、保全费

5000 元,莲花集团负担案件受理费

64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256800 元,由佳能热电负担

128400 元,项城农商银行负担

1284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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