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7-09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300 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 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2016年12月8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 花健康")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豫16 民初1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市标西
200 米路北.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 ) .住 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
94 号.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 ) ,住所地:河 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佳能热电、 莲 花集团、莲花健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 )原系一家国有企业.2001 年―
2002 年期间,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信用社向热电厂发放贷款
8 笔,合计4300 万元,其中
6 笔由被告莲花集团提供担保.
2008 年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资格,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乡镇级信 用社合并成立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乡镇信用社债权债务统一归原告负 责. 该8笔贷款发放时,热电厂尚未注销,但原告认为:热电厂进行企业改制时 全部资产(包括人员)归于被告佳能热电.热电厂已经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不具 有签约履约能力. 原告与热电厂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佳能热电作为 实际用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莲花集团、被告莲花健康与被告佳能 热电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签订的八份《借款合同》无效.
2、 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返还原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4300 万元,并自借款合 同签订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
3、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其他涉案费 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河南省项城热电厂签订的涉及本案的 八份借款合同无效.
2、被告佳能热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 社借款本金
4300 万元,并赔偿损失(该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分别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