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7-07-21 |
4 15,781,382 13,529,892 销售成本 (10,770,245) (9,215,999) 毛利 5,011,137 4,313,893 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 (2,974,159) (2,651,635) 行政支出 (907,087) (689,326) 其他利得 ― 净额
13 166,769 97,469 其他业务亏损 ― 净额 (117,883) (63,095) 经营盈利 1,178,777 1,007,306 财务费用 ― 净额
14 (70,711) (15,009) 应占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盈利 亏损 ― 净额
23 283 除所得税前盈利 1,108,089 992,580 所得税支出 12(a) (374,317) (413,812) 本年度盈利 733,772 578,768 其中: 本公司股东应占盈利 699,554 538,911 少数股东权益 34,218 39,857 733,772 578,768 年内本公司股东应占盈利的每股盈利 (单位为每股人民币) ― 基本及摊薄
15 0.535 0.412 股息
16 327,055 287,808 ―
4 ― 1. 编制基准 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而编制.综合财务报表依烦杀痉 编制,并就可供销售的金融资产及按公允价值计量并通过损益处理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包括衍生工具) 而 作出修订. 编制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财务报表需要使用若干关键会计估计.这亦需要管理层在应用本集团会计政策 过程中行使其判断.涉及高度判断或复杂性之,或涉及对综合财务报表属重大假设和估计之,於附 注 3披露. 采纳新订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 於2008年生效之准则、修订及诠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 「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 ,金融资产重新分类之修订本准许若干金融资产如符合 若干条件,从持作买卖及可供销售类别中重新分类.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有关修订本 「金融工具: 披露」 引入有关从持作买卖及可供销售类别重新分类金融资产之披露规定.该修订本由二零零八年七月 一日起往后生效.由於本集团并无重新分类任何金融资产,故该修订本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任何影 响.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1 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2 号―集团及库存股份交易」 提供 指引,说明涉及库存股份或涉及集团实体 (如母公司股份之期权) 之股份交易是应於母公司及集团公司之 独立账目上入账列作权益结算或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交易.该诠释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4 号 「香港会计准则第
19 号―界定福利资产限额、最低资金 要求及两者相互关系」 对香港会计准则第19 号有关评估可确认为资产之盈余金额之限额提供指引,亦解 释退休金资产或负债如何可能受法定或合约性最低资金要求所影响.由於本集团并无界定福利计划,故 该诠释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任何影响. (b) 於2008年生效惟并不相关之诠释 下列已颁布准则之诠释必须於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之会计期间内应用,惟与本集团业务并不相关 U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2 号 「服务特许权安排」 ―
5 ― (c) 尚未生效及未获本集团提早采纳之准则、现有准则之修订及诠释 下列准则及现有准则之修订已颁布,且必须於
2009 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之本集团会计期间或较后期间内应 用,惟本集团并未提早采纳 U ?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 (经修订) 「财务报表之呈列」 (於2009 年1月1日起生效) .该经修订准则将禁止收支 项目 (即 「非所有者权益变动」 ) 於权益变动表呈列,要求 「非所有者权益变动」 与所有者权益变动分开呈 列.所有非所有者权益变动将须列於一份表现报表,惟实体可选择呈列一份表现报表 (全面收入报表) 或 两份报表 (综合利润表及全面收入报表) .倘实体重列或重新分类比较资料,则彼等除根中泄娑ㄐ氤 列本期间及比较期间结束时之资产负债表外,亦须呈列於比较期间开始时之重列资产负债表.本集团将 於2009年1月1日起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 号 (经修订) . ?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 (经修订) 「借款成本」 (於2009 年1月1日起生效) .该修订要求实体将收购、建造或 生产合资格资产 (需经一段长时间方能使用或出售之资产) 直接应占借款成本资本化,作为该资产成本其 中部分,并取消即时支销该等借款成本之选择权.本集团将於2009 年1月1 日起追溯应用香港会计准则 第23号 (经修订) ,惟由於本集团并无合资格资产,故该修订目前不适用於本集团. ?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经修订) 「综合及独立财务报表」 (於2009 年 7月1 日起生效) .该经修订准则要求倘 并无控制权变动,且交易不再产生商誉或盈亏,所有附带非控制性权益交易之影响均须於股东权益内记 账.该准则亦列明失去控制权时之会计处理.实体之任何余下权益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盈亏则於损 益确认.本集团将於 2010年1月1日起往后对附带非控制性权益之交易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经修 订) .本集团已於过往年度选择与香港会计准则第23 号 (经修订) 类似之会计政策. ?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 (修订本) 「金融工具:呈列」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 号 (修订本) 「财务报表之呈列」 ― 「可沽售金融工具及清盘产生之责任」 (於2009 年1月1 日起生效) .该经修订准则要求将对实体施加仅在 清盘时按比例向另一方交付其净资产之责任之可沽售金融工具及工具或工具部分分类为股东权益,惟金 融工具须具有特定特点及符合特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