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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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修订的 《公司法》 增设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条款.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 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机构简单, 经营灵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 东, 公司不需要设立董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从决策到经 营可由股东一人承担, 不受他人牵制, 经营比较灵活, 决策效 率高, 能够迅速应对市场变化. 二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降低了投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 降低了投资风险, 增加了 投资热情, 对促进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 将起 到积极的作用. 三是消除了原有法律存在的内资与外资企业、国家与公 民在投资地位上的不平等. 我国
1986 年出台的 《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商在中国投资可以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 《外资企业 法实施细则》 规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 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而原 《公司法》 却规定除了国家 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必须
2 人以上. 这样的规定致使内资和外资企业、 国家和公民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上存在差异, 即 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本国公民却不可 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公民个人却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的修 订消除了这种不平等.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监督方面的缺陷 1. 内部会计监督缺位.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 和会计人员在企业 管理层 的授权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 度, 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 对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来说, 特别是自然人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 只有一名股东, 股东通常都是身兼数职, 其经营权与所有权很 难分离. 由于股东和管理层合一,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受命 于股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 待遇也都由股东决定. 从现实 来看, 会计人员根本无力阻止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尽管 《会计法》 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 除非 能够证明其表示反对或不知情, 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但这种规 定只是事后责任,而不能在事前阻止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发 生, 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缺位. 2. 外部会计监督弱化. 《会计法》 规定, 企业外部会计监 督包括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 (1) 行政监督. 《会计法》 规定, 财政、 审计、 税务、 人民银 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主要是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监督, 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 财务收支情况、 向国家纳 税的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的情况等,且这些监 督大多是事后监督. 而对非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 其涉 及的行政监督包括财政部门对其是否依法建账的监督和税务 机关对其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 (2)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和债权人等的 监督.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公 司法》 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 的超然地位使得其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监督的中坚力 量, 但这种监督仍是事后监督. 因债权人无权查阅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账目,也无法获悉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个人 的财产,他们只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去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因此他们对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会计监督能力最弱. (3)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违法会 计案件的审判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保证会计活动依法进 行, 其监督的依据是 《刑法》 的有关规定. 司法监督是会计监督 的最后防线, 主要是发挥威慑和惩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