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7-07-22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 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AMP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续於百慕达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 主要交易 物业出售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股东特别大会谨订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星期五) 下午五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 10楼统一会议中心

3、4及5号会议室举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3至34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但 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星期三) 下午 五时正 (香港时间) 或之前) 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5 附录一 ― 物业估值报告

15 附录二 ― 本集团财务资料

25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2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33 C

1 C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函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代理」 指 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一家提供房地产代理服务的公司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千全」 指 千全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物业 (9楼、 10楼及天台) 的注册及实益拥有人 「本公司」 指 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 ,延续於百慕达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该等交易的完成 「完成账目」 指 经执业会计师审核的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完成日 期止期间的损益表以及於完成日期的财务状况表 「完成日期」 指 完成之日期,即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或之前,或该等卖家与 买家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代价」 指 买家就根偈甭蚵粜榈奶蹩钍展耗勘旯救恳逊⑿泄 本须向该等卖家支付总额125,000,000港元 (可予调整)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

2 C 「除外物业」 指 出售前由禧联及祥通拥有的物业,且随后转让予本公司其他 集团公司,地址如下: (a) 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C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1期24楼 B座 (包括其中露台及附设的储物室) ;

(b) 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C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1期25楼 A座 (包括其中露台) ;

(c) 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C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1期25楼 B座 (包括其中露台及附设的储物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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