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7-23 |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岳永平 负责人:黄宁宁 承婧艽
2016 年2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