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7-24 |
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东义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166-1号致:天津东义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 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引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 则》、《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 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书相关内容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所发 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关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6确和完整,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涉及公司本次挂牌的下述有关事实及法 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3.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4.公司的设立;
5.公司的独立性;
6.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7.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8.公司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公司的主要财产;
11.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