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7-08-01

申请变更时,如仅申请维修能力 清单的变更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上的批准项目,则不需要填写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2011 年6月18 日-5-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7.3 向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民航局只接受申请人邮寄或当面提交的、 或由本咨询通告第 5.6 段所述的代理人转交的申请资料. 7.4 初次申请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需与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 列管理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会面,以确认各项申请有关事宜, 会面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 至少在证件到期前

6 个月提出申请,或在接到民航局要求提交 申请的通知后尽快提交申请. 7.5 对于符合本咨询通告第

5 段中所述申请条件、接受民航局 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民航局将向申 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 7.6 除仅申请维修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他申请均需通过民航局 现场审查.民航局将向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后安排审查组进 行现场审查.审查组在审查任务实施之前至少

30 天将具体审查 计划通知申请人. 7.7 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 方法支付规定的审查费用.民航局仅接受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 电汇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应与受理通知书上给出的审查费用一 致,汇款手续费由申请人支付.维修单位支付审查费用后,应 及时向审查组或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供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2011 年6月18 日-6- 付费证明. 7.8 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将以审查报告的形式向本咨询 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批准建议,由管理职能 部门完成审查报告的审批. 7.9 在审查报告中的批准建议通过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 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对于获得批准颁发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 民航局将向其颁发维修许可证;

对于没有获得批准颁发维修许 可证的申请人,民航局将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8. 提交资料 8.1 初次申请 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 《维修管理手册》 (编写要求参照 AC-145-5) ;

(3)维修能力清单(适用于申请航空器部件项目或航空 器机体项目中航线维修工作类别的申请人.航空器部 件项目维修能力清单参见附件二;

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参见 AC-145-06R1 附件三) ;

(4)送修意向函件;

(5)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 件复印件. 8.2 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 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2011 年6月18 日-7- (2) 《维修管理手册》变更草稿,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 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3)维修能力清单变更草稿(如适用) ,相关变更内容应 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4)新申请项目的送修意向函件;

(5)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 件复印件;

(6)关于本次变更的背景说明. 8.3 改变地点或设施 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 《维修管理手册》的变更草稿,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 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3)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 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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