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7-08-04
1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 务所接受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冰律师、赵 伟律师就公司于

2014 年4月24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通过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4 年4 月24 日上午9:

00 分在大连市黄浦路901 号东软软件园大连河口园区 F1 座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积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当场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9,784,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9710%. 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经监票人员负责 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如下议 案:

1、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2013 年度报告 ;

3、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

4、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

5、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7、关于聘请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9、关于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

10、关于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 关于提高向东软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

3 议案 ;

14、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15、关于与天津东软睿道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东软思维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上列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4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迟成海 经办律师:刘冰 经办律师:赵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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