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7-08-06 |
6 「登记办事处」 就任何股本类别而言,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 就该股本类别存置股东分册及(除董事会另 有指示外)该股本类别之转让及其他所有权 文件将提呈登记及进行登记之该地点. 「印章」 於百慕达或百慕达以外任何地点使用之本公 司法团印章或任何一个或以上印鉴复本. 「秘书」 目前受董事会委任行使本公司秘书职责之任 何个人公司或法团,并包括任何助理、副、 暂时或代理秘书. 「法规」 公司法及百慕达立法机构所有於当时有效并 适用於或影响本公司、其组织章程大纲及/ 或本细则之其他法律. 「主要股东」 於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10%或以上(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可能 不时规定之其他百分比)投票权之人士. 「年」 日历年. 2. 於本细则中,除非有关释义与主题或上下文不一致,否则U (a) 涉及单数形式之词语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b) 涉及性别之词语包括两性及中性;
(c) 涉及「人」之词语包括公司、机构及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
(d) 以下词语U (i) 「可」应诠释为可能;
(ii) 「应」或」 「将」应诠释为必须;
(e) 提述「书面」之词句应(除非出现相反用意)诠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 刷、照片及其他以可看见之字眼或数字之方式,并包括以电子显示形式 代表之情况,惟相关文件或通告之送达方式及股东选择均须符合一切适 用法规,规则及条例;
7 (f) 任何法例、条例、法规或法定条文之提述应诠释为有关其於当时生效之 任何法定规定之修改或重新制订;
(g) 除前述者外,法规所定义之词语及词句倘与内容主题不符,则应具有本 细则之相同意义;
(h) 特别决议案为於根冈虻
59 条正式发出通知的股东大会上获亲身出 席并有权投票之股东或 (倘股东为法团) 彼等各自之正式授权代表或 (倘 允许受委任代表)受委任代表以不少於四分之三大多数票通过之决议 案;
(i) 普通决议案为於根冈虻
59 条正式发出通知的股东大会上获亲身出 席并有权投票之股东或(倘任何股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倘允 许受委任代表)受委任代表以简单多票数通过之决议案;
(j) 就本细则或法规任何条文明确规定须以普通决议案处理之事宜 , 就任何 目的而言可以特别决议案处理有关事宜;
(k) 已签署文件之提述包括亲笔或盖章或以电子签署或以任何其他方法签 署之文件,而通知或文件之提述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器、磁性或 其他可撷取形式或媒介记录或储存而资料清楚可见之通知或文件 (不论 是否具实体形态) . 股本 3. (1) 於本细则生效当日之本公司股本应分为每股面值 0.20 元之股份. (2) 在受限於公司法、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如适用)任何指 定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规管机关之规例下 , 本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本 身股份之任何权利应由董事会以其认为适合之有关方式 、 有关条款并受限於有关 条件而可予行使. (3) 除公司法容许者外及受限於遵从指定交易所及/或任何其他有关规管 机关之规例下 , 本公司不得就或有关任何人士已购买或将购买本公司任何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
8 股本更改 4. 本公司可不时根痉ㄒ云胀鲆榘父钠渥橹鲁檀蟾僦跫 以U (a) 按决议案所订明将其股本增加有关款额,将分为有关款额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