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7-08-09 |
一、 委托方:上 海市高级丿 、 民法院
二、 受理法院:上 海市奉贤区人 民法院
三、 评估 目的:为 本案所涉标的物处置提供清算价值参考 意见
四、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上 海市奉贤区人 民法院受理的 (⒛ 16)沪0120 执5341号 一案所涉标的物 (床 、桌子、椅 子等家具若干)
五、价值类型:清 算价值
六、评估基准 日:⒛ 16年11月 2日 T雀讠L器 :∶ ∶起磷 Ⅰ讠幺f评栅(大 写 :人 民币捌 万贰仟 壹
九、 评估报告 使用 有穷 使用有效期 自报告 出具 日期至 ⒛ 17年11月 1日 止.本评 估报告应 当在载明的有 效期 内使用 .
十、 重大特别事项 :详 见评估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十
一、评 估报告 出具 日期 :⒛ 16年11月29日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