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7-08-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第117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条款》 及 《第
117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 有关约定, 为维护第
117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下称广交会)进口展区(一期于 5.
2 及9.3 展厅,三期于 10.2 及15.1 展厅)现场管理秩序,加强进口展品 的保全和监管,确保广交会现场服务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运作,特制 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根据广州海关、检验检疫局对暂准进口物资的监管要求,本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非以下货物、 物品不得进入进口展区:
(一)经海关、检验检疫局办理暂准进口手续的展品及包装物;
(二)已办理暂准进口转关手续抵馆的进口展品及包装物;
(三)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永久性进口手续的展品;
(四)经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下称中心(集团) )审定具备资 质的特装展位施工单位为境外参展商搭建临时展台所携带的特装道具、 施 工材料及工具.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暂准进口展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示的货物;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进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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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参展商设置临时展台而进口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品做示范宣传而进口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 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示的进口物品. 第四条 属于第二条
(一)、
(二)、
(三)规定的用于展示的进口 展品进馆前必须向大会提交《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现场 查验,经审核确认是原产于中国大陆境外的,方可进入进口展区.特殊情 况下,展品付运前无法及时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参展商可凭所在国家 地区商会、行业协会出具的保函办理有关申报参展手续,但不免除现场查 验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义务,否则不符合广交会进口展品参展管理规定 的展品将被清理出展台.
(一)参展商通过各区域招展代理申报参展的,需将所属展品的《原 产地证明》(或保函)复印件提交给各区域招展代理,先由招展代理预审 后,再由中心(集团)招展主管部门广交会工作部审核、汇总、查验;
(二)参展商自行向大会申报参展的,参展商将所属展品的《原产地 证明》(或保函)复印件提交给中心(集团)招展主管部门广交会工作部 审核、汇总、查验. 第五条 根据广州海关、检验检疫局对从事暂准进口物资的通关、检 验检疫报检、运输等服务的货运代理机构采取属地管理和资质审定的要 求,结合广交会进口展区实行封闭管理的措施,进口展区除经向相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本届广交会推荐的进口展品承运商 (下称进口展
2 区展品承运商)外,禁止其他货运代理机构在进口展区提供现场展品搬运 作业等服务.
(一) 自行委托其他货运代理机构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 参展商应在 广交会第一期筹展期结束之前, 与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办理好进口展区现 场搬运作业交接手续.
(二)在国内其他口岸进口已办理了海关暂准进口转关手续或按"一 般贸易"方式办理永久性进口手续的展品参展的,参展商还须向委托的进 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提供相关口岸海关暂准进口转关文件、 《暂准进口物品 清单》及完税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以备海关驻会人员现场查验. 第六条 参展商需在参展展品进馆前向大会提交符合海关格式要求的 《暂准进口物品清单》及《第117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展品清单》等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