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8-20 |
2017 年6月, 华润燃气总资产 32,285.28 万元, 净资产 15,520.75 万元.2017 年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7,765.43 万元,净利润 1,607.91 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丙方:南京能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在南京市成立合资公司――"南京(华润)公 用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 , 由合资公司在南京市开展充电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及经营业务.
2、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甲方出资人民币 1,050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21%股权;
乙方出资 2,950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59%股权;
丙方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20%股权.三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六个月内.
4、合资公司经营期限暂定为
12 年,在合资期内,合资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 第二条 合作目的 发挥三方各自优势、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化高效率的管理经验,开发南 京市电动公交汽车充电服务市场,实现投资人价值和员工价值最大化,推广电动 公交车在江苏省内的应用和普及. 第三条 充电站建设
1、合资公司的充电站建设根据实际市场开发情况确定.应根据南京市电动
4 公交车整体战略,积极推进汽车充电站的建设.
2、考虑南京市政府对南京公交场站充电站建设部署的急迫性,合作三方协 商同意先行由甲方或乙方主导开展的用电申报、专变设计、充电站设计、充电桩 选型、土建方案设计及部分工程的施工等工作.过程中发生费用支出时,三方均 应对费用金额进行书面确认,由单方先行垫付的充电站(桩)建设费用,待合资 公司成立以后,该项投资费用需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四条 合资公司机构设置
(一)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1 名董事,乙方 推荐
3 名董事,丙方推荐
1 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的董 事担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甲方、乙方、丙方各推荐
1 名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是规范各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其他具体合作细节由合资各方按 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签订合资合同进行约定.
2、本协议须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遵守本协议有关约定.
3、本协议一式柒份,三方各持两份,合资公司保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南京市政府对加快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的最新部署,公交集团计划于
2020 年前新购及更新纯电动公交车
5000 辆,逐步淘汰原有部分柴油及 LNG 公交 车辆.在此背景下,合同各方发挥各自优势、在新能源领域展开合作,共同出资 组建合资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充电配套设施,开发南京市电动公交汽车充电
5 服务市场,推广电动公交车在江苏省内的应用和普及,有利于能网科技的充电桩 业务尽快落地,提升其营业规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因合资公司尚处于发起设立阶段, 预计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