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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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 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货物和服务定义 3.1 货物和服务 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4、政策功能 4.1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 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 第 8页共 51页(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 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 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 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4.2 节能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 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

第三章.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相应的页面. 4.3 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 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

第三章.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相应的页面. 4.4 进口产品政策 (1) 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 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进口产品认定依照 《财 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 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4.5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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