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8-31 |
二、IAS32 及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
2 号「合作社之社员股份及类似工具」 仅针对金融工具条款改变及可卖回工具与於清算时具有交付等比例净 资产义务之工具有重分类之说明.重设权重设至下限(或失效)并非 合约条件之修改,故不得重分类至权益.
三、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1 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以下简 称IFRS1) 第10 段之规定,企业应在其初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财务状 况表中,依先前之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认列为某类资产、负债或权益组 成部分之项目与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认列之类别不同者,改按国 际财务报导准则重分类.因重设权重设至下限(或失效)不得将转换 权转列权益,故原采作法二及作法三均应追溯适用 IFRS 之规定,不 拆分重设权,并将转换权列於负债.另依 IFRS1 第11 段之规定,企 业应於转换日,将因转换而造成之调整直接认列於保留盈余中(或更 适当之其他权益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