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09-01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司法 冻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宇驰瑞德、 蓝鼎实业 持有高升控股股份30,448.90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比例的29.86%. 上述全部股份被国信保理、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及安信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 及其一致行动人宇驰瑞德、 蓝鼎实业未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向公 司履行告知义务,公司亦未及时查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17.2 条、第17.3 条、第17.4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17.2 条、第17.3 条、第17.4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 》第17.2 条、第17.3 条、第17.4 条的规定,经深交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董事长韦振宇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

3、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李耀,现任董事孙鹏,现任董事、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一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 深交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 所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已于

2018 年10 月24 日向公司偿还了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200 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 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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