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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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馨提醒: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本公司可能将以电话抽检的方式对本次申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将可能影响到您本次申请的审核 决定,请确保电话号码准确并保持电话通畅,谢谢您的配合! 保险合同编号 所属机构: 分(支)公司 申请日期: 年月日借款金额 (小写)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 投保人(以下简称本人)兹根据保险合同中有关借款条款的约定,同意按下列条件,向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公司(以下简称 友邦保险)借款和还款.
1. 本次申请的借款利息按照友邦保险在借、还款期间确定的利率分段计算. 2.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如逾期未支付则该项到期未付的利息应加算到原 借款金额中以复利计息. 3. 本人申请之借款与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自动垫付保险费借款,将一并成为本人所欠友邦保险之债务. 4. 在借款期内,等值于累积借款总金额的个人账户价值部分将按特别结算利率计息.此条款适用于万能型寿险. 5. 如保险合同项下所有对友邦保险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总额超过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则此保险合同效力即 行终止. 6. 如保险合同项下所有对友邦保险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总额超过个人账户价值时,则此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此条款适 用于万能型寿险. 7. 当主合同执行减额付清时,若保单尚有未偿还的借款,则该保单项下所有可借款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之后,已缴清保费或已减额付清的附加合同的保额将因此相应降低. 8. 友邦保险对本人的借款申请具有否决或延期六个月后受理的权力. 9. 借款偿清前,如因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友邦保险须给付保险金,或因保险合同已届生存现金、现金红利与年金发放日 期,友邦保险将在给付金额中扣除未偿清之借款本息. 10.借款起始日期以友邦保险批准本次借款申请的日期为准. 11.友邦保险不接受以信用卡方式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其利息. 12.本人知晓当保险合同处于减额付清时,借款后现金价值将很快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而致保险合同终止. 13. 本人知晓在宽限期内未支付续期保险费的情况下借款,借款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将减少,若之后再根据条款约定和本人的选 择执行保险费自动垫付或减额付清,则不能获得无借款情况下相等的利益. 若投保人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已变更,请按新信息正确填写,否则原信息将被视为无变更或无错误. 通讯地址 省/直辖市)城市/地区)区/县) 邮政编码 手机 电子信箱 其他(请详述) 温馨提醒:申请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若未办理过银行转账取款授权的,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上客服中心(www.aia.com.cn)通过"常用 服务--办理支付/领取保险款项银行授权"办理. 投保人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 见证人/保险营销员签名: . 1.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名.签名前,请慎重核对填写的资料.2.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原留存于本公司的签名样本一致. 保险营销员编号 联系电话 营销服务部 组别 借款申请书(网络下载版) *P10200A1* 收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