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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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6 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 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 漯河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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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6月1 9日―1―漯河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 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 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依据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经营单位利用 集中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 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 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 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 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生产、经营企业锅炉、换热 站、计量仪表、各种供热管道、各种控制阀门和闸门、室内管 ―
2 ― 道、暖气片和各种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城市管理、环保、工商、质量技 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 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支持供热事业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采用节能、环保、安全、高 效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供热管理水 平.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 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七条 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热电联产的 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 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 经济运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发展改 ―
3 ― 革、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 项规划,按程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供 热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批准并报送备案. 第九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区域,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 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 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城市集中供热 专项规划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和拆除,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覆盖区 域内的工业、商业、部队、医院、学校、居民住宅、办公设施等 用热,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新住宅区及公建设施, 应同时配建集中供热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 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审查供热设施用地、建设规划、设 计方案、图纸等.住建部门在审查施工图纸、施工许可申请时, 应当审查供热设施施工图纸和方案. 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及公建设施改造时,规划、住建部门 在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改造方案时,应当同时审查配套集中 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及相关图件.既有建筑供热设施进行改 造时,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 ―
4 ― 行改造建设.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 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 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十一条 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 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 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 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 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 要的便利.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 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前需报规划部门 组织竣工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 收由建设单位按 《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
5 ― 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热经营企业、供热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实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上报供热 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因集中供热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 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 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 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 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六条 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 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 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 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 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 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 经营成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