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09-08 |
对于见义勇为的行 为, 可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或精神嘉 奖,对其做好事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 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专业的 法律服务和司法便利等相关公共服务 也应当及时介入, 加快形成 好人守 法、坏人伏法 的良性法治格局. 三是强化舆论监管, 营造守法氛 围. 政府部门应当注重引导人民群众用 理性态度看待并处理类似问题, 妥善回 应民众质疑. 媒体应当借此机会,进行持 续关注和报道,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同时 也应报道更多正面、积极的好人典型,缓 解社会的 信任危机 . @ 张全林 据报道, 金华小伙扶人被讹反诉 一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已达 成和解, 双方决定不继续进行诉讼程 序,原本要求的赔偿也不用了,要求登 报道歉需要的五千元捐给红十字会. 这是一个有暖意的结果,虽无判决,仍 不失其样本意义. 这次起诉的目的应 该说达到了,通过司法的途径,保护做 好事者,是社会的进步,是为见义勇为 撑腰. 如果做好事的人被讹诈、 诬陷而 不能还其清白,就是对善良的 杀戮 .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从民事侵权的角度 看,讹诈者对他人名誉的侵害,应承担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的责任. 让讹人付出相应成本,有些 人就不会把讹人当作无本生意来做了. 问题的难点在于, 认定对方是否 属于 故意 讹诈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 过程. 监控视频和见证者可以证明扶 人者没撞人, 却不能分辨被扶者存在 故意讹诈的行为.面对这种尴尬,立法 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实现有针对性的 创新.民法总则 好人法 的确立,显示 鼓励见义勇为、 扶危济困已成为新时 代的立法精神.在这方面,各地亦不乏 立法层面的积极探索, 只是突破程度还 不够. 在 扶人被讹 之类的案件中,除了 要求扶人者尽量提供未肇事的证据外, 还应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被扶的一 方应当证明,为什么咬定对方是肇事者. 这样就提高了故意讹诈的难度, 降低了 另一方的维权成本. 改进举证制度,让见 义勇为者轻松维权, 是涵养社会善意的 条件,理应作为法治的努力方向. 反制讹诈须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 吴玲 一直以来, 困扰我们的 老人摔 倒,到底扶不扶 问题,又再次摆在人 们面前,小伙子的 遭遇 可能会让人 心寒. 应该看到, 不敢扶 毕竟是个 案, 扶不起 只是 小概率 .但是, 扶 不起 的 小概率 不仅伤了好人心,而 且伤害了社会的爱心和伦理道德. 我们曾经有过见义勇为者流血又 流泪的现实窘境,在扶起跌倒老人或许 惹上官司、爱心捐赠恐被挪作他用等等 的疑虑中, 善念在负面的想象中迟疑, 善行因利益的考量而延宕,人们有了太 多的后顾之忧, 不愿扶 不敢扶 扶不 起 可能成为一些人 最保险 的选择. 之所以 不敢扶 扶不起 成为一 种社会现象, 说到底是做好事没有保 障, 而诬陷者从来没有受到应有的处 罚,所以才有了他们的恶意欺诈行为, 这也进一步助长了不正之风, 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的处事态度也就成为必然. 这不仅让好人 流血又流泪 ,而 且损伤了 好人有好报 的价值认知和 道德生态. 向讹诈者提起诉讼,是将 好人法 的触角合理延伸的有力突破, 也给公众 上了一堂普法课,可以激励更多 搀扶的 手 在法治保障下敢于出手、愿意出手、 勇于出手. 从某种意义上说,向讹诈者提 起诉讼,是 对 不 敢扶 的 矫正,更 是对 大胆扶 的期盼,更是不让好人吃亏,让 好人有好报的夙愿. 反诉维权是对 不敢扶 的矫正 @ 胡琳玉 近年来, 好心人被讹诈的新闻偶 有发生, 社会道德底线在持续不断的 冲击中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了挑衅. 老 年人摔倒后难以承担高额的医药费, 只能违背道德良心去污蔑好心人,导 致本应该得到社会表扬的好心人需要 为自己的热心肠付出惨重的代价,面对 受害人 的故意讹诈,只能选择妥 协,直接导致大众群体的安全感缺失. 究其原因, 正是缺乏保护施救者的法 律制度,才让他们频频陷入 被讹诈 的社会困境. 一条适当的法律可以避免这些不 必要的伤害, 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 故可以通过着手弥补制度缺陷的方式,给好心人以法律保障,才能让好心 人不再被讹诈, 使帮助他人的美德和 行为得到保护, 减少好心人做好事的 后顾之忧, 从而形成一种人与人之间 坦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这一方 面,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