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9-23 |
29 部第二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
2015 年9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29 部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9-R2]
1988 年4月21 日发布 [2002 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20XX 年X月X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 i 目录A章总则 B 章 飞行 总则 第29.
25 条 重量限制 飞行特性 第29.143 条 操纵性与机动性 第29.173 条 纵向静稳定性 第29.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9.177 条 航向静稳定性 C 章 强度要求 疲劳评定 第29.571 条 金属结构的疲劳容限评定 第29.573 条 复合材料旋翼机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D 章 设计与构造 总则 第29.610 条 闪电防护 F 章 设备 总则 第29.1309 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第29.1316 条 电气和电子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9.1317 条 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 其它设备 第29.1457 条 驾驶舱录音机 第29.1459 条 飞行记录器 ii G 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第29.1587 条 性能资料 H 章 附则 第29.2001 条 施行 附件 附件 A 持续适航文件 附件 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附件 E HIRF 环境和设备 HIRF 试验水平
1 A 章总则B章飞行总则第29.25 条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重量)或由申请人选定 的每一高度和对每一实用上可分的工作状态(例如:起飞、航路飞行及着陆)的最重重量必 须这样制定,使之不超过: (1)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2)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
(3)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4)客座量等于或小于
9 座的 B 类旋翼航空器, 在第 29.143(c)确定的最大风速下 (可 包括其它经演示的风速和风向) ,可近地面安全操纵的最大重量、高度和温度.该使用包线必 须列入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限制章中. (b)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使之不低于: (1)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2)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
(3)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总重 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载重组合,带 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
(2)按第 29.865 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
(3)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 重量组成;
(4)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 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
和(5)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 应受适当的使用限 制,该限制要符合第 29.865 条(a)和(d)的要求. [2002 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XX 年X月X日第二次修订] 性能飞行特性第29.143 条 操纵性与机动性 (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与机动: (1)稳定飞行;
(2)适应该型号的任何机动飞行,包括: ()起飞;
()爬升;
()平飞;
()转弯;
()自转;
2 ()着陆(有动力作用和无动力作用) . (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述情况必须能够在 VNE 时提供满意的滚转与俯仰操纵: (1)临界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