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7-10-15

15 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逾期上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 决的, 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金佰利纺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庄裕华与你 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 (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 第215号) ,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绍柯 劳仲案字[2016]第2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 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3日期间庄裕华与绍兴县 金佰利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仲裁公告本报2016年5月10日10版刊登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 序号30的内容有误, 应为: 特此更正.

30 浙江隆鑫纺织 有限公司 平银义分贷字 20140227第010号 平银义分额保字20130911第003-2号、 平银义分额保字20130911 第003-1号、 平银义分额保字20130911第003-3号7999866.10 889669.03 71520.00 姚慎岳、 万苏琴 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陆月 波、 陈宜畅 更正(2015 ) 杭桐商初字第2504号 杭州煌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东 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煌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送达本院 (2015) 杭桐商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 告杭州煌星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运东建材有 限公司货款619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算至2015年12月22日为37071.7元, 后续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3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 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

10362 元, 保全费4020元, 由被告杭州煌星建设有限公司负 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 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5 ) 杭桐商初字第2505号 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东建 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已 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送达本院 (

2015 ) 杭桐商初字 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 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运东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9133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算至2016年3月19日为33351元, 后续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 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47元, 保全费4020元, 由被告浙江银豪建 设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6 ) 浙0205民初1471号 葛建荣、 葛国海: 本院受理原告童庭功诉你们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 (举证) 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简转普) 、 简转普通知书、 告知审 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执法执纪廉政告知 书、 民事诉讼须知、 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30日内. 本案定于2016年9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 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 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 加诉讼, 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 举证和质证的权 利, 届时, 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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